关于固原市检察机关实质性
化解行政争议的对策建议
安金龙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件事了。”作为检察机关,应当在推动行政争议案件化解方面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并重,维护司法权威、政府公信与促进争议实质性化解相融,在“两市”建设中展现检察担当和作为。
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相较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不告不理的处理原则,行政检察要认真贯彻落实“穿透式”监督理念,“一手托两家”。坚持全面审查行政案件涉及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机关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在监督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努力争取行政机关支持,找准“病灶”,有的放矢,共同解决当事人生产生活难题。对征地拆迁和危房改造等领域中存在较多情形的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协议义务或法院判决的案件,以及行政行为中未依照法律规定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违法情形,加强“府检联动”,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与行政争议化解并重,促进争议化解。
立足行政检察职能加强行政审判执行监督。加强行政生效裁判案件精准审查,对符合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条件案件,灵活运用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监督纠正。把行政生效裁判及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监督作为重中之重,不断强化精准监督,加强精细化审查,夯实监督办案的事实和法律基础,推动实现有力监督、有效监督。以类案监督为抓手,规范行政审判活动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拓展行政诉讼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领域,努力破解不敢监督、监督不力难题。坚持把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贯穿监督办案全过程,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树牢涉检环节矛盾实质性化解理念,协同法院、行政机关等共同做好释法说理等工作,推动息诉定分,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防止“诉而不决”。
综合运用多项措施靶向解决群众急难愁盼。一是坚持“应听尽听”。《意见》明确提出“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检察听证已上升为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制度性要求。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检察听证,如我在诉、将心比心把法理情有机统一,以“兼听”避免“偏信”,既解“法结”又解“心结”。二是全面释法说理。对行政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正确的主要以释法说理向行政机关讲明判决的正确性,督促行政机关履行义务,并建议行政机关主动撤回监督申请,促进争议化解。注重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作用,向行政机关把事说清、把理辨明,打消行政机关担心错误履行法院判决的顾虑。三是引导争议和解。对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行政争议,检察机关应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跳出案件争议,引入民事和解等方式,把天理国法人情融入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和各环节,用心用情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四是精准甄别救助。对确实因行政行为违法导致当事人家庭生活苦难,又无法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解决的情形,可以通过司法救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难题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作者单位:全固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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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培训一部